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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
创建出口名牌及扶持政策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等
主 讲 人:
厦门市贸发局高新处处长赵福平
时 间:
2007-4-6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多功能厅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创建出口名牌及扶持政策
一、“出口名牌”资格条件、评审指标
(一)资格条件
1.在中国关境内(厦门)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3.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4.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中国出口名牌不低于1000万美元)。
5.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7.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8.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9.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10.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评审指标
1.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
(3)被评为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2.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3.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4.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5.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6.社会评价
获得省、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 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省、市级人民政府、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
二、出口名牌扶持政策
为加强对出口品牌的扶持,我局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企业列为重点出口企业,按照《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1.对出口商品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2.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
3.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
(1)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 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
(2)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
(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
a)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b)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c)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
d)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e)农残认证认证费;
f)非以上认证,须事先申请;
(4)为扩大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广告宣传:网络广告宣传,期限须在一年期(含)以上,须事先申请,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跨年度广告,广告费扶持一次性清算,企业不必跨年分别申请。推广活动:须事先提交推广活动方案及相关费用说明。
(5)聘请专业机构制定企业出口品牌发展战略活动资助;须签订代理合同;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出口品牌产品在境外超市上架费用;
(7)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开拓境外市场考察费用。须事先申请并提供考察人员名单(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领导、业务部门人员);考察费用包括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境外住宿费补贴(按国家规定补贴标准,国别及在外时间认定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如记录不全,就低不就高);参展项目1个展位支持1人在外费用。
(8)在境外建立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体系(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境外工作或在国内培训当地的售后服务人员)。企业范围仅限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售后服务人员限技术人员(须提供技术人员证书)。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境外工作: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月生活补贴标准按1500美元计。在国内培训当地的售后服务人员:1.培训费;2.国内住宿费;3.培训基地的场地租金。
(二)资金扶持标准和比例
1.对出口商品被评为“中国出口名牌”,且当年度出口额500(含)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
a)当年度出口500(含)-1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b)当年度出口1500(含)-5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c)当年度出口5000(含)-1亿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d)当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关于对自主品牌推广的扶持
对由商务部或省、市政府组织并由市贸发局和其委托单位承办的自主品牌在境外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费以及公共布展费给予全额资助;
3.关于企业项目扶持标准和比例:
(1)扶持比例为项目发生金额的60%;
(2)重点工业出口大户每年度最高扶持100万元人民币;品牌企业每年度最高扶持60万元人民币。
(三)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1、骨干企业于当年1月15日前向市贸发局上报本年度出口目标,经审核后确定;
2、重点出口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20日前对已实施的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拨付申请;
3、市贸发局对上半年出口完成目标序时进度的企业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材料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4、上半年出口未完成目标序时进度的,暂缓审核其上半年已实施项目的拨付申请,待完成全年出口目标后一并审核拨付;未达到全年出口目标的,不予拨付其项目申请资金。
5、当年度执行完毕的企业项目申请使用当年度资金,不得申请使用下一年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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