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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进出境货物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宣传
主办机构: 厦门市贸发局等
主 讲 人: 检疫局植检处余科长
时    间: 2006-3-29
举办地点: 人民会堂多功能厅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无标题文档 一、进出口木质包装检疫程序
报检相关文件准备:实施IPPC标识查验,没有另外要求有关木质包装的文件,有关木质包装的情况建议在货物的贸易单证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木质包装种类、件数、有无符合要求的IPPC标识等。报检时应该提供清单、发票、合同、检疫特殊条款、装箱单、小提单等货物特征和运输信息。
报检
1、与发货人就货物木质包装情况的确认:有无木质包装,木质包装的种类数量,木质包装是否经过要求的检疫处理,是否加贴符合要求IPPC专用标识。
2、申报与报检:确认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进行木质包装报检,货物确认货物没有木质包装的,在相关单证上申明没有木质包装,如果货物本身要进行报检的,在报检单的特殊条款栏申明没有木质包装。
3、确认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方式:就是确认所申报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验,是否为集中核查?
4、严格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确定的查验方式配合检验检疫进行检疫。所有进行现场查验的货物批次,必须按照口岸查验部门的要求准备备查货物及其装载工具,按照约定的时间联系施检部门实施现场查验。一般而言,没有施检部门的同意,不得开启集装箱门,不得卸运货物,不得开拆包装,不得处理包装物。
5、现场查验合格,没有取样进行实验室做进一步检疫检验的,视为合格放行。现场发现有害生物,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关单证并监督收货人(当事人)按照确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式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有取样进行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疫检验的,在检验结果没有明确前,货物及其包装由施检部门进行监管。实验室检验没有发现有害生物的,施检部门及时通知当事人放行,实验室检验发现有害生物的,处理方式与现场相同。


二、进口木材检疫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木材检疫是指对原木、锯木、胶合板以及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进口商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原木、锯木、胶合板时,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检疫条款,以便发现疫情,灭害处理后作为索赔依据。我国目前对进口木材的植物检疫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二类,以及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对进口木材实施检疫,一旦截获危险性病、虫、害,将按有关规定对木材进行灭害处理。因此进口商应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发现疫情后,及时通报有关储运、加工情况,以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快速、简便、有效的处理方式,同时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灭害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在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上截获危险性有害生物:美国白蛾,松材线虫。为此1991年国家农业部发文规定了有关对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及铺垫材料的检疫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2)非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疫区的,实施检疫。进口商须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并持出口国官方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疫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如有特殊原因,在征得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将货物运往货运终点,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点击此处了解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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