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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9号 关于甲醇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15-12-23

    2010年12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并决定暂不实施该反倾销措施。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甲醇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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