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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于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0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1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0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和2010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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