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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6-8

  20076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6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6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9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6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6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 务 部
2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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