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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鱿鱼牵出挂牌督办大案件

 

9.21冻鱿鱼案件

   近期,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在对高崎办移交的一起统计违规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进口申报单位福建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进口贸易常规,其公司从2013年至2015年进口的冻鱿鱼和鱿鱼头,申报价格长期固定为0.9美元/千克,没有任何波动,不符合商业规律,存在低报价格的嫌疑。







   最终查明该申报公司以低报价格手法(低报幅度高达70%)走私进口韩国、新西兰、阿根廷等国家的冻鱿鱼头和冻鱿鱼共计52票,经海关计核,案值人民币6173万元,偷逃进口环节税款人民币751万元,并由该案牵出了一系列低报价格走私冻鱿鱼的案件,共查获案件8起,案值1.2亿元,偷逃税额2000万元。该案已被总署缉私局列为二级挂牌督办案件。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小知识

   1、单货相符是指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

   2、低报价格走私,是指进口商在海关报关时故意出具一些假的发票、合同等,把高价格报成低价格,以偷逃关税、增值税的一种常见走私手法。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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