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减免税企业年报工作
已经启动!
相关企业赶紧来办年报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如果未按规定申报会怎样?
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年报的企业,海关将不予受理其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年报对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除象屿保税区外)所有有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
年报内容:报告上述企业在2016年度内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年报地点:厦门市墩岭路162号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一楼大厅关税科(除象屿保税区外的厦门行政辖区内企业)
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陆厦门海关网站,在下载中心模块中找到《减免税后续管理申办须知》
第二步,下载并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三步,所有信息在预录入处录入系统
第四步,将填写的上述表格随同预录入后打印的《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备案项目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报告》(无固定格式,写清楚2016年度备案项目有关内容的变更情况)递交关税科审核
第五步,审核通过后即完成2016年年报
还有三点要注意:
01 递交的是2016年年度内所有在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即使在递交年报时已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也要报告其使用情况哦!
02 只有《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中规定内容项下有特殊处置的才需要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正常使用的不需要填写该表
03 厦门象屿保税区及漳州、泉州、龙岩、东山等地区企业在其主管海关递交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