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 必须及时主动向海关申报 4月6日,厦门海关隶属高崎机场海关查获一起旅客携带黄金首饰15件入境未申报案。 该关在香港到厦门KA602次航班查获一名男性旅客携带"周大福"牌黄金首饰15件,净重286.7克,主要为手镯和项链,未向海关申报。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的规定,进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视同进口货物,要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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