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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案
对群众举报、控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立案必须登记并报批。
二、关于调查
1、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2、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收集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
3、调查终结,本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关于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法定事项;并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四、关于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要求行政复议或听证的,按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应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对逾期不执行的,可采取加收罚款。冻结存款、拍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发现行政处罚有错的,应主动改正。
五、酒类鉴定受理办理程序
1、由申请鉴定人(单位)填写《酒类鉴定申请表》;
2、送检样品鉴定确认(如已开过瓶的样酒须提供同一批号原装酒样);
3、鉴定只对样品负责;
4、鉴定完毕,出具《酒类鉴定书》,具明:
A、送检人、送检单位或被抽样单位;
B、样品标签名称、数量、编号、留样数量;
C、酒精度;
D、鉴定结论。
六、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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