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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二)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酒类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酒类商品标识不涉及侵权行为;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酒类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以下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A、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酒类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出厂检验单。
(四)经营单位具有经销相关酒类商品本地经销权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有品种、酒精度、规格、授权期限等);
(五)经销酒类商品的备案酒样六瓶、商品标识样本十套;
(六)经营单位批发国产酒,需提供经销的酒类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批发进口酒,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卫生证书》复印件和和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我局制定的《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附表二)及上述规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者,我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证》,并及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附表一、《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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