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29825)
发布时间:
2020/12/2 9:39:00
您好,
我司拥有红酒进口和国内销售资质,但不是自贸区(保税区)内注册企业。现有一批葡萄酒计划到港后先进保税仓库,请问: 1.-提单及其它清关资料上的收货人信息是否都必须显示为在自贸区(保税区)内注册的,可以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的贸易公司?
2.-听说有另一个方案,即提单及其它清关资料上的收货人为一般贸易公司(比如我司)也可以,直接做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只要在申报时收货单位为有保税仓储资质的保税仓库/公司。请问这个说法/操作方式是否属实,有操作性?
3.-此次红酒进口在新加坡和香港各中转一次,如在厦门申报进保税仓库,是否需要提供在中转港未加工/未离开中转港港区的证明?如果需要,这个证明由谁提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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