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20176)
发布时间:
2020/8/26 16:54:00
老师您好: 现一家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国际贸易公司于8月中旬向一家澳洲公司采购了4000吨澳洲高粱,明年6月船期, CNF广东南沙港(CNF是指成本和运费由卖方负责,装船后风险转移)。现国际贸易公司拟以CNF条款将该批高粱转售给一家境内贸易商。高粱到港后的卸货、港区内运输和存储、报关清关都会由境内贸易商以自身名义(而非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办理。高粱的进口商品编码为:1007900000101 上海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区内贸易咨询服务;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饲料及其添加剂、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请问: (1)上述转售模式是否可行,境内贸易商是否可以凭与上海国际贸易公司之间的转售合同顺利报关清关? (2)转售方上海国际贸易公司是否必须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海关办理收发货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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