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2566)
发布时间:
2012/1/17 11:18:00
我司有客户咨询,客户为(香港)中盘商,由中盘商向国外购买货物,然后再卖到国内或是由国内代理公司代理进口,植物检验单上体现的通知人是(香港)中盘商的名称,提单直接由货物原产地发往厦门,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 通知人为(香港)中盘商. 请问 1.在厦门的检验检疫换单窗口是否可以用国内实际收货人更换进口商品通关单? 2.如果可以换单,需要提供哪些必要的单证 3.如果不可以换单,为什么不可以?有没有相关文件可提供不可以的证明以向客商解释? 4.如不可以换单,客户咨询作为三角贸易的中间商,是不可能将买方信息提供给卖货方的,签定合同都是卖方与中间商签约,然后中间商再和买方签约,这样的贸易模式是否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条例有冲突,在中国要怎么做这样的贸易才能符合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定?或是否可以在政策上条例上予以放松,以便促进国际贸易,我们又该提供哪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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