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20517)
发布时间:
2015/11/5 14:48:00
关于我司以下提问,我司并不是全工序外发加工,只是委托承揽企业帮忙加工成品所用的一个小配件而已,请帮忙解答一下以下是否可行?另,针对“全工序外发加工”具体是如何定义的?请帮忙,谢谢! 想请教下,经营企业外发给承揽企业(跨关区)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是否可以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以下审批事项:即外发的保税料件从国外进口时直接进口到承揽企业所在地,清关后从码头直接运到承揽企业处,无需将委托加工货物运到经营企业处再发料运输给承揽企业,如:经营企业在厦门,承揽企业在福州,从台湾进口一批保税原料,直接到达福州码头,清关后直接送达在福州的承揽企业处,省去二次运输的成本,此方式海关是否允许?或是另有相关的法规条文规定?以上请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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